美文示范
畅通“就业路”,东城这么办→
49图库-资料中心
在劳动者求职过程中,部分公司会以“落户”作为吸引人才的方式,并与劳动者约定一定的服务期限,但实践中不乏出现劳动者刚落户便辞职引发的劳动争议。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劳动纠纷案。劳动者落户后辞职,但因不愿支付此前约定好的违约金又继续工作,最后因未拿到工资而申请仲裁,公司则提起反申请,要求小王因不满足服务期限就辞职一事支付公司损失。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公司的请求,小王不服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裁定公司支付小王工资,小王则赔偿公司损失11.6万元。 员工服务期内拿到户口就离职,公司要求赔偿获仲裁支持 2020年6月,某控股公司通过京外生源毕业生引进政策招聘小王入职,将小王安排至旗下某房地产公司工作,并与小王签有协议,约定小王在其公司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工作服务期为五年,公司承诺为小王解决北京户口。若小王在服务期内离职,则需按照在职年限赔偿公司相应损失,最高为30万元。此后的近三年,小王一直被借调至另一单位工作。 2023年1月,小王转为北京户口并落户至某房地产公司集体户。2023年5月25日,小王向某房地产公司提交辞职报告,载明,“基于我个人家庭原因,经慎重考虑我决定辞去目前的工作,现于2023年5月25日提出辞职”。某房地产公司于当日收到该辞职报告。 此后49图库-资料中心,小王仍在借调单位工作,某房地产公司未向其发放6月份的工资。7月3日,小王以某房地产公司未足额支付6、7月工资为由,向某房地产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其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当月,小王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2023年6月至7月工作期间未足额支付的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共计7万余元。同时49图库-资料中心,某房地产公司提起反申请,要求小王支付公司损失12万余元。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公司关于小王支付12万余元的请求,同时驳回了小王所有请求。小王不服裁决,起诉至顺义法院。 某房地产公司称,其在收到小王的离职申请后即向借调单位发函告知此事,并明确表示了需尽快将小王调回以办理相关手续,同时负责人力资源的同事曾通过电话通知小王回到单位,但小王一直未回某房地产公司办理手续。庭审中,某房地产公司提供了相应的通知函、电话记录予以证明。 小王解释称,申请离职后49图库-资料中心,因无力支付赔偿金所以选择继续工作。但小王认为,在此期间自己虽然未明确向用人单位表示过不离职了,但却以继续工作的实际行动作出了撤回辞职申请,故自己与某房地产公司的劳动关系应存续至2023年7月4日,即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次日。 法院:员工自愿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公司损失顺义法院表示,本案中,小王曾两次向某房地产公司发出过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一是于2023年5月25日提交辞职报告,主张因个人家庭原因申请离职;二是于2023年7月3日邮寄通知书,主张因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申请离职,无须用人单位同意即可产生劳动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小王于2023年5月25日以个人家庭原因申请离职,某房地产公司亦表示收到小王的离职申请。在小王发出的解除通知已生效的情况下,小王未向某房地产公司明确作出撤销离职申请的意思表示,故双方劳动关系于2023年6月24日解除,并不以某房地产公司作出审批手续为生效条件。小王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于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24日的工资,因该期间双方仍互负劳动关系下的权利义务,鉴于小王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在此期间正常出勤,故某房地产公司应支付其此期间的工资。而对于6月24日之后的工资,因双方劳动关系解除49图库-资料中心,双方不再互负劳动关系下的权利义务,法院对此不支持。 关于某房地产公司主张的损失,顺义法院表示,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小王与某控股公司签订的服务期协议中约定小王服务期为五年,某控股限公司为小王成功办理北京市户口落户。该协议为双方亦自愿签订,均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予以遵守,照约履行。 小王因自身原因在服务期内申请离职,势必增加某房地产公司为同等条件求职者办理进京落户的机会成本49图库-资料中心,对人才队伍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甚至可能对后续引进人才落户造成负面影响。且小王经过合理的职场成熟期后离职,必然致使某房地产公司需另行招录接替岗位员工及对新员工进行相应技能培训,产生人力、物力、财力等成本的投入,给其造成损失,对此小王应当予以赔偿。结合双方关于服务期和赔偿金额的约定、小王离职原因和在职年限,并考虑离职给某房地产公司所造成的后果,为更好地引导社会诚信原则的践行,法院酌情确定小王应赔偿某房地产公司的损失数额为11.6万。 最终,顺义法院一审判决某房地产公司支付小王2023年6月1日至24日期间的工资,小王支付某房地产公司损失11.6万元49图库-资料中心,并驳回小王其他请求。该案二审维持原判,现已生效。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编辑 杨海 校对 杨利
49图库-资料中心
新京报讯(记者吴梦真)新京报记者获悉,自“冬季行动”开展以来,北京大兴警方紧盯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民生案件,针对性地开展打击工作,近日,成功抓获一名盗窃嫌疑人。 警方介绍,12月1日16时许,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瀛海派出所接到辖区一家店铺报警,称刚刚店铺门口的报警器响了,一名男子将店内的衣服偷走,并很快消失在人群中。瀛海派出所民警王彦焜立即赶往现场,通过走访调查发现,在15时30分左右,一名身穿黑色帽衫、黑色裤子的男子,从一楼大厅进入店内,挑完衣服后进入试衣间试衣服,随后穿着新衣服直接从店内离开。因店员报警及时,民警判断该男子并未走远,于是在商场及周边进行查找。经过40分钟左右,便在商场东门附近将男子范某抓获。 “当时,范某身上穿着一件卡其色长袖T恤、黑色羽绒服和黑色裤子,这些衣物均是他刚从店铺内‘换’上的,总价值1700多元。”民警说。据范某供述,他发现该店铺店员非常少,防盗设施相对不完善,便有了贪小便宜的想法。目前,范某因盗窃被大兴警方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编辑 甘浩校对 刘越
该案中,张某驾驶绿牌五座私人小客车,通过某顺风车出行平台接单,从A县载三名乘客至B县,共收取车费60元。县交通运输局认定张某属于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活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等规定,对张某作出警告、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张某不服,向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作出维持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张某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连云港中院认为,从张某的载客行为起因看,根据顺风车出行平台运行规则,行程路线首先要满足自身出行需求,张某的出行目的是回家,在平台上发布自己的行程路线信息并承接出行订单,具有合理性。从载客费用收取方式看,张某对费用的收取与分配并不占据主导地位,而是根据顺风车出行平台规则进行分配。张某载客使用的私人小客车系新能源车辆,出行成本较低,客观上张某实际获取的费用高于出行成本,但该行程价格是根据平台既定规则计算并明示,并非张某自主决定。从载客路线看,张某本次的出行路线完全覆盖乘客的出行路线,此种路线具有“顺路捎带”性质,未对张某的出行目的地产生实质性改变。此外,张某有固定职业,2021年6月至2022年8月期间,张某车费收入约10笔,并非以此为盈利手段。张某为分担出行成本“顺路捎带”乘客,并不属于擅自从事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县交通运输局认定张某擅自从事网约车运营并对其作出处罚,以及县政府作出维持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均属认定事实错误。故二审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决定,县交通运输局不服申请再审,江苏高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江苏高院提及了该案的典型意义:私人小客车“顺路捎带”乘客方便群众出行,能够缓解公共交通压力,是国家支持发展的新业态活动。但在实际运营中,顺风车与网约车的概念混淆、法律关系不清晰以及管理手段和相关规定不够明确,导致顺风车业态健康发展面临一定的挑战,这需要交通运输部门提高行政监管能力,准确界定不同活动的性质。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裁判,明确交通运输部门在依法查处以合乘名义变相实施网约车运营行为时49图库-资料中心,应当综合考虑载客行为起因、载客路线及收费合理性、对价格的决定权、载客频次等因素,在全面调查收集证据的基础上对运营行为性质进行准确界定,避免简单以收取费用高于出行成本即认定属于违法从事网约车运营并予以处罚。本案的处理为行政机关依法查处“以顺风车之名、行网约车运营之实”的违法行为提供了认定方法,有利于依法规范顺风车新业态活动的健康发展。
其实,该案不仅对行政执法机关具有普遍的执法指导意义,对拼车发起人同样具有现实的参考价值——他们同样应当综合考虑载客行为的起因:顺风搭乘;载客路线:自己的出行路线应完全覆盖乘客的出行路线;收费合理性:成本分摊要合理,不以营利为目的;对价格的决定权:从判例看,最好通过平台接单;载客频次:不能多次规律性地往返等。
诚然,上述因素或许仍需细化,例如完全覆盖乘客的出行路线,拐个弯多走几百米几公里也能算“完全覆盖”吗?收费合理性的具体标准又是什么?成本分摊的标准又是什么?这些都需要明确。只有明晰标准,群众发起拼车或参与拼车回家时才能心中坦然49图库-资料中心,行政机关执法时才能做到违法必究、依法执法,从而让拼车回家这一市场运力的补充真正发挥作用。